医疗事故鉴定认为:手术给患者造成明显痛苦,衡阳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负主要责任。
术前
术后
范江今年26岁,株洲醴陵市人。2014年年初,他到衡阳来做销售工作,可他的左眼上睑下垂,而右眼又是单睑,为了更有利于开展销售工作,他经人介绍到衡阳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(下称爱思特)做整形手术。
2014年5月20日,范江到爱思特做了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+右眼单睑重睑术。“术后我的左眼肿得很大。”范江说,输液治疗后,医院告诉他左眼有点严重,要输液、用眼药水、眼药膏治疗1个星期。“我问医生什么时候可以好。”范江说,医生说消肿完了会慢慢变好。之后,他每天都去医院复查换药,一个星期后拆线时发现眼睛肿的更加厉害,这时医生说他的眼睛要用眼药水1个月才能好。
可术后不到半个月,范江的左眼就出现肿物,他再次来到爱思特咨询,医生说用药1个月后才好转。
6月23日,时隔一个月,范江左眼的肿物非但没有消,反而变得更大。范江愈发担心,再次来到爱思特反映病情,院方也发现消肿并不理想,便安排了2名工作人员陪同他到衡阳爱尔眼科医院就诊,但该医院表示无能为力。7月11日,范江转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治疗,7月14日出院。8月1日,他去拆线后发现肿物依然存在。“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介绍,肿物切除后还可能再长出来。”范江说,因肿物他已几个月没有上班,都是寄住在朋友家里。“手术后更见不得人,只能带着墨镜。”范江说,自己也没法找工作。
范江认为,肿物系爱思特在手术过程中所致,应该承当相应的治疗和赔偿责任,但是爱思特并不认同,认为这是范江自身的问题,不予赔付。8月5日,双方僵持不下,后走技术鉴定解决。
9月22日,衡阳市医学会出具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(衡医鉴2014—068号),该鉴定书给出的分析意见,医方对范江左眼红肿5-6年的症状诊断不明确,对患者左眼上睑下垂是否存在不能确定、如果有上脸下垂则性质也不明确。根据上述左眼红肿5-6年病史,照片显示左眼结膜有充血、上睑红肿,因此考虑不存在先天性上睑下垂,由于患者也不不存在神经性上睑下垂,因此考虑可能为炎症性改变,该情况下不适宜进行手术治疗。“患者有明显的双眼皮,因此患者自身不该去要求双眼皮手术。左眼红肿5-6年,明显为疾病治疗问题,因此不应去进行美容手术,应去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治。因此患者应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一部分责任。”“手术记录不详,很简单,因此对手术具体操作无法分析。”“由于未达到伤残标准,但给患者造成明显痛苦,因此本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。”
衡阳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
医疗鉴定结果
该鉴定书最终给出结论: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、四条、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》、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六条,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,医方承当主要责任。